(一)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宗教工作方针政策、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市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决策决定;起草有关民族、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,拟订民族、宗教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,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、宗教工作相关职责;组织开展对全市少数民族和宗教情况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。
(二)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,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、互相合作;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,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,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利,促进宗教关系和谐。
(三)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少数民族工作;负责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建设;参与拟定少数民族聚居区经济发展规划,督促检查规划实施情况;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提供服务和指导。
(四)牵头协调民委委员单位等部门发挥职能,共同做好民族工作。
(五)依法管理宗教事务,引导各宗教在政策、法律、法规范围内活动;做好民间信仰工作。
(六)推动各民族和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、社会主义、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教育,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。
(七)负责组织全市民族、宗教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;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工作。
(八)组织协调民族、宗教开展对外友好交流交往活动。
(九)依法审核、审批民族、宗教方面的有关事项,指导区县民族宗教工作。
(十)完成市委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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